指数基金一定赚钱的逻辑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往往是基金管理人象征性出资1%至2%后担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防止其道德风险及利益分配。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并非以自然人身份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管理时,需要向合伙企业委派自然人代表。
公司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委派的自然人代表,一旦经营管理失败或出现道德风险产生对外负债。有限合伙人必须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虽然名义上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出资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时,没有任何自然人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导致所有的风险实质均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法律提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被投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投资自己。
由于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方便灵活,同时缺乏监管,导致在实际运作中猫腻重生,尤以“自融”(自己的项目、自己融资、自己担保)容易产生道德及法律风险。
在有限合伙基金产品中,管理方与融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这样操作并不违法,但如果基金管理方不能做到独立,必然存在道德风险,很难对投资人勤勉尽责。
法律提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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