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终得解决,立法层级从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提升到了行政法规,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逻辑和体系更加明晰,对相关主体的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为诸多争议的审理及判决提供了关键支撑。《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式形成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完整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本文将简要阐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实施后建立起的最新监督管理体系及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及监管主体一、监管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适用的监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即最新出台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到底能不能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可见,《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对象不涵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一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作为合伙企业,属合伙企业法调整范围;作为基金运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约束,但并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是实践中,由于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而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定均无法作为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法律行为或协议效力的依据,因此很多法院便援引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结合九民纪要、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进行说理,从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相关法律行为或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未来法院在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引发的纠纷时,认定例如保本保收益、基金份额拆分、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等法律行为或协议的效力时,便有了坚实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二、主要监管主体
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呈现多部门管理的情况,证监会、原银保监会、发改委等都各自监管所辖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将基金的监管职权统一归集到中国证监会。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可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行政监管,是私募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主体。
基金业协会则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主体,主要履行教育和组织协会会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协会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协会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等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
此前,中国证监会只能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而言,《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给予了中国证监会更加直接和多样化的抓手。根据《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
(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出具警示函、罚款等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2)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3)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4)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基金业协会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等信息共享。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补充了行政责任的关键一环。此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受限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仅能设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种非常轻微力度的处罚。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处罚金额最高提高到了违法所得的5倍,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的,提高到了100万。这不仅仅单单是金额上的提升,其背后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量越来越大的情形下,选择将处罚标准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类似行为,有助于遏制现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
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登记备案、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信息变更和报送、自律处罚等方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