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场“法商思维谈判”培训课——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认知
全国首场“法商思维谈判”培训课顺利开展,本次活动由蝴蝶律社主办,孙涛律师主讲,培训主题《法商思维谈判课——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认知》,主要内容包括:民营企业、企业家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从何而来?如何运用法律知识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我们能为民营企业家做什么?等内容。孙涛律师主讲内容
课程三大特点
一、“不破不立”,从合同解除入手反向建立合同谈判思维;
二、“善始慎终”,从股东退股入手反向建立出资谈判思维;
三、“纵横交错”,从民刑交叉法律关系入手建立法律思维。
课程受益
一、 判断律师的法律建议是否存在偏差;
二、 建立商务谈判法律优势提高成功率;
三、 降低合作纠纷发生概率确保诉讼、刑事控告优势。
课程架构
上篇 法商思维谈判的底层逻辑
一、 分清谈判中的事实、观点、立场;
二、 博弈论在法商谈判中的实践;
三、 人脉的本质:你能帮到别人,为己而利他。
下篇 法律思维应对中国人的“窝里斗”
一、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案例辨析;
二、 商务人脉关系陷阱“请托型”诈骗分析;
三、 谈判确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何解除合同;
四、 入股容易退股难股东如何退股;
五、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踩红线。
底层逻辑
分清谈判中的事实 观点 立场
事实+观点+立场=中国人商务谈判中言语表达的内容基本
(大多数中国人没有信仰,这一点略过不谈)
事实:独立于人的判断客观存在;
观点:对事实的看法;
立场:被位置和利益影响的观点。
总结:商务谈判中事实有真假,观点无对错,最忌讳就观点进行辩论。
底层逻辑
分清谈判中的事实 观点 立场
“花一秒钟就看透事物本质的人,和花一辈子都看不清的人,注定是截然不同的命运”(电影《教父》)
举例:我有个项目一年能赚一千万,你要入伙嘛?
问:是事实还是观点?
什么证据能证明一年赚一千万?
去考察这个项目都看到了什么?
答:考察这个项目看到了市场前景?
市场前景是一种主观判断。
法律思维应对中国人“窝里斗”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案例辨析
欺骗的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
民事与刑事的区别:
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
刑事欺诈可以分为虚假陈述的欺诈犯罪和非法占有的刑事诈骗。
案例
王某系手机经销商,长期在某商场销售各种品牌的手机,与手机批发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手机销售市场的交易规则是先进货,待收到货物以后的一周内结清货款。王某一直以来信用良好,深受手机批发商的信任。
2014年6月以来,王某因为染上赌博恶习,输掉了数十万元,欠下巨额赌债。此后,王某向手机批发商进货,十多万元的手机收到以后,王某以低于进价出售,然后将货款用于赌博,最终导致不能按时向手机批发商交付货款,手机批发商遂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结论一
这是一起拖欠货款的合同纠纷。因为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但因为王某在最后一次进货的时候,已经因为欠下巨额赌债,而且收到手机以后低价出售,可以证明王某隐瞒了不交付货款的主观意思,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5条将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行为表述为欺骗手段,这里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我国刑法第193条做了明文规定,这就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上的欺骗行为是完全相同的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商务人脉关系陷阱“请托型”诈骗分析
虚构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升学、办理资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等,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极少数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达到目的的情况,给“请托型”犯罪留下存在空间。
原则上将找关系、请托办事承诺视为虚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能力。排除适用不仅需要查明行为人成功完成请托事项确是基于其自身或者被请托人的身份、职位、审批权限,还需查明收取的财物用于实现请托事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全国首场“法商思维谈判”培训课顺利开展,企业家们带着对法律的困惑而来,带着满脑子的"法律新玩法"收获而归。分享结束后,他们都带走了各自的"法律武器"。
孙涛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 副秘书长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案件 听证员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刑事大案要案申诉部 主任
一、业务专项:
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无罪辩护。
二、刑事辩护:
·涉黑涉恶类大案要案;
·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家(亲属、合伙人)及企业高管等各类刑事案件。
三、刑事维权控告。
四、主讲课程及专业文章:
·《法商思维谈判课——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认知》;
·《相信观察的力量——刑事程序辩护》;
·《浅析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兼论民刑交叉法律实务》
·《保证担保让企业家“企亡家破”——民刑交叉视角下责任承担》
·《民营企业家涉刑,律师为何而辩?》
五、社会活动: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嘉宾
·合木刑辩律师交流汇 主讲人
·合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 联合发起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