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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7-28香港生意业务及结算全部限公司及香港连合生意业务全部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正确性或完备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现,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靠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丧失负继续何责任。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创建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32)
黑幕消息
发起将信利汕尾分拆
并於一间中国证券生意业务所作独立上市之渴望
大概收购中国一家A股公司
本公告乃由信利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团体」)根据香港连合生意业务全部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黑幕消息条文(界说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除本公告尚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之公告所用者具有雷同涵义。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信利汕尾大概寻求其他方法於中国上市,包罗但不限於大概收购一间於中国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以及大概向该公司注入资产及业务。
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故意投资者陈诉最新发展,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利工业(汕尾)有限公司(「信利工业」)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深圳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之公司,「目标公司」)之控股股东订立框架协议,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干规则所容许之新发行价,以发行目标公司新股份之方式收购其大部分股份。信利工业将向目标公司出售信利工业一家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信利汕尾作为代价(「发起生意业务」),有关生意业务代价终极将透过由具备适当资格之估值师举行之独立估值厘定。预期信利汕尾将於完成发起生意业务後仍维持为本团体之附属公司。作为发起生意业务之一部分,各订约方临时同意目标公司将举行集资活动,须待目标公司之股东及中国证监会答应方可作实。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仍就发起生意业务具体条款举行探讨,而发起–1–
生意业务须待告竣多少先决条件,包罗但不限於订立终极生意业务协议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中国商务部以及香港连合生意业务全部限公司(倘实用)之答应,方告落实。
就本公司经作出统统公道查询後所深知,目标公司及其终极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其董事、紧张行政职员或紧张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之接洽人(界说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任何关连之第三方。
本公司将依照上市规则适时另行作出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故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发起生意业务大概会或大概不会举行。本公司股东及故意投资者於生意业务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林伟华
香港,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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