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C牌照收购,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新版本)
香港SFC牌照收购,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制度(新版本)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的责任
持牌法团主要负责设计及推行最能切合其聘用的持牌代表的培训需要的持续教育课程。有关课程应足以提高持牌代表的行业知识、技能及专业操守,以便使持牌人可以称职地及以专业方式成功履行职务。
有关课程及持牌代表曾参与的持续培训活动须有充分的记录并应保存最少3年,以及须应证监会的要求供其查阅。
香港个人持牌代表的责任
持牌代表必须时刻维持作为获得发牌的适当人选,评核持牌代表是否持牌的适当人选的其中一个准则,是通过参加提升技术知识、专业认知、操守标准和法规知识的培训,有关持牌代表持续胜任进行受规管活动。
持牌代表每年就其进行的每类受规管活动,须最少参加5个小时的持续专业培训。
持牌代表也须保存一个历年内所完成的所有持续培训活动的适当记录。个人持牌代表须保存足以证明他们曾经参加或已经完成某些持续培训活动的文件证据和考试成绩至少3年。
在某些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对持续专业培训提出更高的时数要求。
附表4第A部列出经通过的持续专业培训提供者的清单,附表4第B部列出有关持续专业培训目的的主题。
有关财政资源的合规性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持牌法团须始终维持规定的最低实缴股本及最低速动资金。若受规管活动或发牌的持牌法团的发牌条件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则持牌法团不受限于任何最低实缴股本的要求。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速动资金”指持牌法团的速动资产(包括持牌法团实益拥有的手头现金和于认可财务机构内持有的款项)超出其认可负债之数。
为《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的目的,认可负债包括:
该法团就它获得的透支而应支付的款项;
该法团就它获得的贷款而应支付的款项;
该法团应向其他人支付的累算利息;
该法团招致的累算费用;
该法团的应缴税项减去它的预缴税项(但仅限于该应缴税项及该预缴税项属同类税项并由同一税务当局征收者)所得的数额;
该法团就或由负债所提拨的准备金;
该法团就它为它本身持有的未平仓持仓的浮动亏损所提拨的准备金;及
按照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须记账的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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