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未反对,法院能否拒绝另一方给付违约金的诉求?
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逾期未付。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表示异议,但法院却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判决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该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是,法院不能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作出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更不能在合同一方未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为由拒不支持另一方的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表示异议,法院却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判决不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