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但未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可否要求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甲乙两人依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B公司货款30万元,并已到期。现A公司已停业,几乎没有任何可以抵债的财产,且A公司既未解散,也未破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能否直接起诉股东甲乙,要求甲乙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解答
根据《公司法》规定,A公司的股东甲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B公司有证据证明甲乙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则可以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否则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要求其股东以出资额之外的个人财产承担A公司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由于A公司已停业且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如果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则B公司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在A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