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房屋存放财物发生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热度12票  浏览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1:14

*aB?V&Z^G0张某购买的物品在家无处存放,正好朋友刘某有一间空房,张某就和刘某商量无偿借用刘某的空房来存放物品。刘某也表示同意,并把房间的钥匙交给张某,由张某自己处理。但因刘某的那间房屋是长期专门用于杂物的,一直没有上锁,张某也没有注意,之后张某的物品就丢失了。请问:基于本案的情况,刘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9^9bC+f5XDi"W#V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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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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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Y0基于本案件的事实,刘某和张某的合同是一种借用合同而非保管合同。张某借用刘某的空房存放物品,刘某作为出借人,在将空房交给借用人张某后,刘某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刘某虽同意让张某借用空房,但张某并没有要求刘某为其保管物品,刘某也没有同意替张某承担保管物品的责任,并且刘某把房子的钥匙都交给张某处理。因此,刘某对张某借房存物品后发生的丢失物品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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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FM7eK0 法律依据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4@%M(N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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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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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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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6tiOfZkP0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0DzX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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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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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由于借用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在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成立之后,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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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fBkY$tN4j7|0保管合同是寄托人同保管人就物品保管达成的协议。其成立要件,一是寄托人与保管人就物品保管的意思表示要一致;二是要有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品和保管人接受保管的行为。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WF0G-\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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