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包装、装箱不当造成货损,是否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Z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Z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Z公司自己解决,T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某次,T公司向D公司订舱,D公司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E号轮,起运港中国甲港,卸货港美国乙港,托运人为T公司。当E轮停泊在中国的另一个港口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卸下自燃冒烟的和散发浓烈的气味的编号为1和2集装箱,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E轮将卸下的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起航,船到日本后,D公司聘请日本H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集装箱1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D公司聘请美国的F公司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故发生后,D公司即委托了X咨询有限公司两次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D公司还委托了各地的专家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的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
D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Z公司和T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请问:D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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