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中一人使用与另一人注册商标相同名称经营同类商品是否合法?
甲是某地一个有名酒楼的第五代经营者,在1997年注册了该酒楼的商标。甲弟乙也在当地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酒楼,并在招牌上用了相同的酒楼名称,并写上“第五代正宗传人”字样。法院在一审判决认为乙的作法是为了宣传他个人,而不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故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请问,乙的做法是否侵犯甲的商标权?
解答
甲合法注册了酒楼商标。未经授权,他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进行商业经营。
乙的做法很明显已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法院的一审认定不准确。乙虽也有祖传的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因此无权与他人合伙开办相同商标的酒楼。乙使用甲的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对个人的宣传,也是对其酒楼的宣传,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可以要求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甲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