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告日与本地公告日不一致的应以哪个为准?
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有时还需要邮寄给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张贴,这样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告日。请问: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哪个公告日为准?
解答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公告栏内同日公布的,则本地法院需要将该公告提前交邮受托的异地法院。这种情况下,计算公告期间,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遇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则以节假日或法定的休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的公告栏内不同日公布,一个公布在前,一个公布在后,则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后一个公布日为准,从后一个公布日的第二天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8、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