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祖父母能否要求孙子女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赵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6岁的儿子由李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李某拒不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而赵某也再婚,也不抚养儿子。两年来,孩子一直由赵某的父母自愿抚养,李某也没领走儿子。因家庭困难,赵某的父母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用,但李某拒绝。请问:赵某的父母能否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用?如果能,赵某的父母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赵某及李某作为6岁的孩子小贝的父母,为小贝的监护人,他们对小贝有抚养的义务。但赵某和李某都未履行抚养小贝的义务,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赵某的父母作为小贝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是小贝的法定监护人,其不能代理小贝行使民事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赵某的父母可以要求赵某或李某所在的单位或者小贝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其为小贝的监护人。在赵某的父母被指定为小贝的监护人的情况下,赵某的父母可以以小贝的名义起诉,要求赵某及李某支付小贝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