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意外死亡,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的孩子乙今年4岁,某日乙在幼儿园吃午饭时,因吸入异物窒息死亡。从乙呕吐到送至医院时间间隔半个多小时,医生称送到医院时乙瞳孔已经放大,只是对其进行人道抢救。事件发生后,甲欲与幼儿园协商,但是幼儿园不予理睬。请问:幼儿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尽看护义务,致使乙因吸入异物窒息死亡,因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