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寄存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如何赔偿?
(www.simu001.cn) 李某在甲美容店做面膜时将手提包交由美容店保管,手提包内有一部手机和二千元现金。李某做完面膜后发现手提包已丢失。于是李某向美容店索赔,但美容店只同意赔偿空包,拒绝赔偿手提包内的手机和现金。请问:美容店应如何赔偿? (www.simu001.cn)
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美容店应该保障李某的财产安全。李某做面膜时将提包交由美容店保管,可以认定李某与美容店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自李某把提包交给美容店保管之时起,李某与美容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即已成立。因美容店未尽保管之责,致使李某提包丢失,美容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把提包交给美容店保管时,未告知美容店其包内存有现金和手机的情况,且未由美容店验收或封存。所以美容店对李某丢失的手机和现金不承担责任。因此,美容店只需赔偿李某丢失的提包,不需赔偿李某丢失的二千元和手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www.simu001.c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www.simu001.c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www.simu001.cn)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www.simu001.cn)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www.simu001.cn)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www.simu001.cn)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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