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问:这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规定是否有矛盾? (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这两处关于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没有矛盾的。《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是关于铁路运输纠纷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的是铁路运输纠纷管辖的专属管辖。两个规定可以合并理解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