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侨房归属诉讼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某在乙县城有一间侨房,五十年代被划入社会主义改造后由丙公司占用。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这间房子应当归还给张某,但是乙县政府华侨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却规定:华侨房主要与占用侨房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并须占用方同意才能归还侨房。华侨办以该规定为依据不给张某办理退房的相关手续。张某对该规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请问: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张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1、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合法的。甲某是对乙县政府华侨办公室的相关规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对行政规定不服依法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退房采取谁占用谁退房的原则,具体的退房事宜由侨房房主与占用方协商,签订退房协议,而非需征得占用方同意退房才能将侨房归还给房主。因此,乙县政府华侨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是违反国务院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鉴于此,甲某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对县政府华侨办公室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附带提出其作出该行为的依据即县政府华侨办公室关于退还侨房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二是以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争议侨房进行确权判决。(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