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卖房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甲卖房给乙,该房为甲与甲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但没有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在约定的交房期内,乙付清了房款,甲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了乙并交付了房屋,但房子一直未过户。后甲又应乙要求,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内容是甲将房屋全权委托乙在5年内变卖(甲夫妻二人都签了字)。请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转让按照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共有权人共同处理,否则为无效。《物权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房屋的合同应为无效。(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