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数罪中部分犯罪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丁某犯有数罪,其中部分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部分犯罪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请问:在主刑执行期间,丁某是否享有政治权利?(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如果数罪中部分犯罪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部分犯罪未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并罚后的主刑执行期间。因此,本案中丁某在主刑施行期间,不得享有政治权利。(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