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被扣押房屋的房租?
李某与王某订立了抵押合同,以自己已出租的房屋做抵押向王某借款。后来,李某无力还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房屋扣押。之后,李某继续收取房屋租金,王某要求李某将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他。请问:抵押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王某有收取该房屋租金的权利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王某丧失收取租金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应当将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向王某清偿,李某丧失收取租金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未为此通知,承租人可继续将房屋租金交给李某,王某也不得再要求以租金清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理依据
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通知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向抵押人清偿抵押物的法定孽息,而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如抵押权人不为此通知,法定孽息清偿义务人向抵押人所为之清偿有效,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清偿。(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