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能否以三包期限用繁体字书写为由在三包期限后要求退货?
甲购买了一台显示器,三包书上写的是繁体字,包换期限为一个月。甲以为期限是三个月,购买一个月后,甲因该显示器有问题要求销售商更换显示器,但销售商以包换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换货。请问:甲可否以销售商未说明包换期为一个月且三包书上使用繁体中文为由,要求销售商更换显示器?(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所售商品的“三包”期一般情况下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约定的。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三包期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商家应当进行明确的说明。对于是否要使用简体中文,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也不能说三包书上使用了繁体中文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销售者没有明确地向甲说明三包期的具体期限侵害了甲的知情权,但甲对此也存在过错。因此,甲可与销售商协商解决该问题,以销售商未说明包换期为一个月且三包书上使用繁体中文为由起诉销售商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