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应否扣除受害人在医疗期间已获得的工资?
甲因违章驾驶将行人乙撞伤。乙所在单位在乙治疗与恢复期间仍给乙发放了工资。之后,甲、乙协商赔偿事宜,甲要求赔偿额应当扣除乙在医疗期间已获得的工资。请问: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谓的误工费是指在治疗期间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甲依法应当赔偿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由于乙的单位已经为乙发放了工资,所以甲不用赔偿乙误工费,但是如果甲认为可以在他应赔偿的数额中再扣除乙的工资,那就是不正确的。(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