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否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张某三年前离开户籍所在地甲地,一直居住在乙地,并且每年都办理暂住证。现在赵某因与张某债务纠纷向甲地法院起诉张某。请问:张能否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 张某的户籍地和住所都在甲地,但其一直在乙地居住,并且达三年。按照法律规定,乙地为经常居住地。发生民事诉讼时,应该由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乙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某依法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