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免于起诉,对其超期羁押国家是否应赔偿?
张某因参加团伙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羁押二年多才交付审判。因罪行较轻,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其拘投六个月。请问:张某可否因其被超期羁押而要求国家赔偿?(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张某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是超期羁提,或者是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的羁押,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证明其是有罪的,有罪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