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可否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在刑事案件中,应当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否像民事案件那样指派给由下级法院审理? (www.simu001.cn)
解答
根据《刑事事实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否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法律未作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而上级人民法院的各方面条件都更适合审理重大案件,没有理由将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