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能否要求养子女尽赡养义务?
甲收养了一个2岁的孩子乙,养育了乙19年,直到乙娶妻生子。2003年,甲和乙的关系恶化,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甲已经年过70,丧失了劳动能力,又孤身一人,请问:甲能够要求乙尽赡养义务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乙是由甲抚养长大的,虽甲乙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甲现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甲有权要求养子乙尽赡养义务。(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