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掉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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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研究所在运输具有放射性的某物体时不慎掉落一块。杨某8岁儿子捡到该物体,把玩后导致生病住院。杨某要求甲研究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研究以杨某未尽监护义务为由,只愿承担部分责任。请问:杨某是否有权要求甲研究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r y8z-Fl ~i6ju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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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q1["{u Z-{.V*A0  杨某可以要求甲研究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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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研究在运输具有放射性的物体时,不慎掉落一块,造成杨某的儿子受伤。甲研究所只有在能证明杨某的儿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但杨某的儿子才8岁,且普通人不可能了解放射性物质。因此,甲研究所应对杨某的儿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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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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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H;c+F/V4s"YRK;W8k|0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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