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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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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0 07: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业界称之为“婆婆”)。由于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
0 @  b1 O3 x" Z更新: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对特定社会组织,由民政部“一手托两家”,既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所以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而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依旧是“严格审批”。
. \* N* A- ^  `6 L' l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b. C8 D4 e4 W8 h. d; C" |7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Z' l/ t8 ?" b6 v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X+ w4 R- K8 Y2 |! @; p: b7 _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 `, N/ l5 E. j9 j" |' S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T  c/ }& z+ e. c  v
(一)申请书;2 g( f5 r/ r/ j, T5 f- C5 A) s. `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7 }) `/ |& j) V5 x5 t9 F% @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L  w$ Z7 v/ K, O9 \  Z(四)住所证明;/ K- s1 I2 H; v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 D+ u3 s" D  K4 ~' j2 L! {1. 注册公募基金会比较困难,
4 p" n- w, f3 S4 u# A$ i5 I政府资源、背景和公信力这样的软实力比实际规定的条条框框更重要。在民政部注册全国性的基金会更是如此。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相对容易,尤其是去年以来很多城市都开始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 F4 ^* J" u* u! V4 b. y2. 业务范围和周期:- p3 m. ]2 n8 i4 ]/ S% k) }8 y
以北京为例,从2013年4月1日起,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周期一般至少半年。
3 ?& l( z: C5 c$ q3. 具体步骤:
$ \. Y2 r: \# a+ b9 c2 v首先提出申请,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北京就有公开的电话,会给予解答),按照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初审)。这个过程需要与当地民政局有频繁的沟通,包括业务范围,出资人,法人,秘书长,理事会治理等。一般需要两三个月,可行性报告通过后,需要验资,起始资金注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之后,需要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等决议,最后就是审批了,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6 y9 t/ \1 m- r$ d* ~/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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