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tmtqx 发表于 2025-6-25 08:26:42

致山西卫健委主任张波和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院长周芸的信(三)

致山西卫健委主任张波和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院长周芸的信(三)
附图:病例中关于《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未经家属同意肆意篡改的问题!!!
1.心外科填写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经两次封存病历对比内容不一致:1.新增2种药物,未通知家属确认;2.原本有的麻醉内容及医师签字,家属未签字,该项内容在新封存病历中消失不见;




1.心外科填写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经两次封存病历对比内容不一致:1.新增2种药物,未通知家属确认;2.原本有的麻醉内容及医师签字,家属未签字,该项内容在新封存病历中消失不见;
2.重症医学科填写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经两次封存病历对比内容不一致:1.新增5种药物,未通知家属确认;2.诊断中增加了高血压、糖尿病内容;




2.重症医学科填写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经两次封存病历对比内容不一致:1.新增5种药物,未通知家属确认;2.诊断中增加了高血压、糖尿病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修改需要标注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原因,原始记录不得覆盖或销毁。上述删改没有标注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原因,亦未告知家属重新签字确认。
5月1日封存病历中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较4月2日封存病历中的《各类参保人员目录外费用谈话卡》删除了麻醉相关内容和麻醉师签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禁止伪造、篡改医学文书”的强制规定,同时导致患者无法充分知晓自费项目,构成对《参保人权利告知》第1条的违反。
违规修改记录可构成“伪造医疗文书”或“骗取医保基金”,违反《社会保险法》,要求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保部门按照《医疗条例》47条处罚款,并中止涉事医师医保服务资格;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主张病历真实性存疑。

fc3k1p2q2f 发表于 2025-6-25 0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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