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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庭审背后的争议:借款型诈骗指控何以引发多重质疑?一场历经四次开庭的借款纠纷案件,在沧州市新华区法院的审理中逐渐浮出诸多争议焦点。一边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借款型诈骗罪,另一边是辩护人坚持的民事借贷定性,而庭审中暴露的证据瑕疵与出借人的特殊身份,更让案件的审理走向充满悬念。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反常现象引发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强烈质疑:公诉人在庭审初期并未按规定提供纸质卷宗,直至证据出现虚假记载,经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要求,才迟迟提交相关材料。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份关键的纸质证据卷宗既未装订成册,也未进行规范编码,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呈现的基本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宣读证据文书,确保当事人和辩护人能够充分行使质证权利,而未经规范整理的证据材料,无疑给案件事实的核查与质证工作带来了阻碍。除了证据呈现的程序问题,案件的核心定性争议更直指借贷关系的本质。据悉,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实为一名职业放贷人,其放贷利率高达每日一万元收取三百元利息,远超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一关键事实,成为辩护人主张“本案系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核心要件,而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民事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虚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借钱款。结合司法实践共识,职业放贷人对借贷风险与借款人还款能力通常具有更高认知,其出借资金往往是基于高额利息的追求而非单纯的错误认识,即便借款人存在一定民事欺诈和履约瑕疵,也不宜轻易认定为刑事诈骗。本案中,出借人以明显超出法定上限的利率放贷,本质上属于高利放贷行为,双方的争议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直接动用刑事追诉手段。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准确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既要防止轻纵真正的诈骗行为,也要避免将民事借贷纠纷刑事化。新华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公诉方的证据提交程序瑕疵、出借人的高利放贷身份,都为案件的定性带来了诸多疑问。期待法院能够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厘清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作出经得起法律与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既维护司法权威,也守护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