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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年人诈骗套路要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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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09: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老年人诈骗套路要加强防范
% q. i3 }* e( Z6 c. N+ j     近年来,综合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及诈骗案件频发,形式也花样翻新,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收取会员费、床位费;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以房养老“套路贷”诈骗等。
+ t! y  Z( F+ Z9 s    为深入揭露涉老诈骗真相,民政部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4项风险提示:3 }. i+ p6 K& s1 m% M
    一是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 Q7 x  q' J/ O    二是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这种情况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6 ~: H7 a8 q3 C# C, \0 ?
    三是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
8 u# H. A. u! d8 g    四是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8 Y2 Z8 n/ `. q6 D7 q0 ?, z
#烟台网警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高回报”“高利润”等字眼时要格外提高警惕。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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