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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一审被判14年,黄光裕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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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23: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期制止5月28日。期间,若无被告上诉,该讯断书见效;任一被告上诉,均可启动二审步伐。此为讯断书全文,但为掩护证人隐私等缘故起因,对一些人名作了技能处理惩罚。----编者注3 u! O( S$ }/ e3 ^; ?

1 N9 q) v4 ?4 v  (略:出庭职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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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V7 h' K6 l* N2 d  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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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 O) P* t; E& o, C3 E) T  北京市人民查察院第二分院控告:8 c0 E/ j" T! W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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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策划罪0 q' q. \/ ^' O; R

+ x2 U0 \; w' S/ P/ s+ |8 ]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背国家规定,接纳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买卖业务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惩罚)等人擅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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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幕买卖业务、走漏内幕信息罪# o& g0 a  ^$ m! ~. B# F% r! Q5 N! O

9 I1 @/ k( o6 r  (一)被告人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白天,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策划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举行资产置换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白天,利用着实际控制买卖业务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0 |" a& t- I# `, \

; x7 U3 c; G$ ^* l  (二)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白天,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举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白天,利用着实际控制买卖业务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j' i% |0 |) D! c6 G. V  S

5 x  T. B( k, x0 r* |9 T3 _/ f  b  (三)被告人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白天,继承黄光裕的指令,帮忙管理上述79个股票账户的开户、买卖业务、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惩罚)等人代传买卖业务指令等,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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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f# }) C; f" y9 X. s  (四)被告人许钟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白天,继承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教唆许伟铭(另案处理惩罚)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白天,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其间,被告人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走漏给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以下简称北京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惩罚)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利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 s7 _' G0 j% n- R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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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贿赂罪, G5 l( b9 t* k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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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鹏房公司及国美公司的主管职员,教唆被告人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向相怀珠提出拜托,要求相怀珠在对鹏房公司、国美公司有关案件管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资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教唆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8 n, G* j/ L( |* z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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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黄光裕作为被告单位国美公司的主管职员,教唆被告人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通过原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经侦处)的靳红利(另案处理惩罚)分别向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稽查局)的孙海渟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北京国税稽查局)的梁丛林、凌伟(均另案处理惩罚)提出拜托,要求上述职员在国美公司涉税案件观察中提供违法违规的资助,并先后单独或教唆被告人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给予孙海渟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给予梁丛林、凌伟人民币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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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Z6 x- T  针对上述控告的究竟,公诉构造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判定结论,银行往来单子、账目和相干书证等证据,以为被告人黄光裕在国家规定的买卖业务场以是外非法交易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殊严肃,其活动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策划罪追究黄光裕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杜鹃作为证券买卖业务内幕信息的知恋职员,在涉及对证券买卖业务代价有庞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殊严肃,被告人许钟民还向他人走漏该信息,情节严肃,三名被告人的活动均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内幕买卖业务罪追究被告人黄光裕、杜鹃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内幕买卖业务、走漏内幕信息罪追究被告人许钟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杜鹃、许钟民系内幕买卖业务罪的从犯。被告单位国美公司、鹏房公司及其主管职员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为谋取不正当长处而贿赂,情节严肃,二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活动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贿赂罪追究被告单位国美公司、鹏房公司及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F' t! s% O% c; {% S1 b$ {

7 F$ q" z% K7 T  g. E  被告单位国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崔悦环当庭对公诉构造的控告未提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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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国美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在北京总队侦办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行程中,黄光裕、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保密观察、尽快了案的要求,和在北京市局经侦处收到举报国美公司涉税题目的线索后,许钟民要求相怀珠将举报线索上提至北京总队的哀求,以及在税务构造对国美公司举行税务查抄时,黄光裕、许钟民向有关稽查职员提出保密观察的哀求正当正当,并非谋取不正当长处,所给予的款子是基于对有关职员在执法过程中留意执法方式,掩护企业正当权益所表现的感谢。给予靳红利的人民币120万元,属于被靳红利索贿。( s* P$ i6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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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鹏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发强当庭对公诉构造的控告未提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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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位鹏房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黄光裕直接或通过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尽快了案、保密观察等拜托的缘故起因,是由于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被观察影响了国美公司的策划,造成银行对国美公司的授信额度低沉,故取消鹏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真正受益人是国美公司,与鹏房公司的长处无关,且上述哀求并不违法,不属于不正当长处。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被撤案距黄光裕直接或通过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的时问隔断较长,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给予款、物与案件取消之间存在关联性,亦不能证实是感谢相怀珠为鹏房公司谋取了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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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K! k8 Z% ]1 A! b  被告人黄光裕当庭对公诉构造的控告未提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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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光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关于公诉构造控告黄光裕非法策划的究竟,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黄光裕没有实验场外换汇活动,黄光裕在深圳将人民币汇入相干账户后,其归还赌债的活动已经完成,而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吸收人民币后,等同于黄光裕已经归还了赌债。纵然黄光裕明知他人场外换汇,而其本人未实验场外换汇的活动,就不构成非法策划罪。第二,关于公诉构造控告黄光裕内幕买卖业务的究竟,黄光裕是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该公司作出购买中关村股票的意思表现,且购买中关村股票的部分资金泉源于鹏投公司,部分涉案股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亦流回到鹏投公司,因此交易中关村股票是鹏投公司的活动,而非黄光裕的个人活动;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举行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9月28日,代价敏感期起算点应不早于该日;公安部及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不是法定判定机构,二单位出具的质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代价敏感期起算时间的依据;内幕买卖业务的目的在于赢利或止损,黄光裕买入股票的目的在于恒久持有而非套现赢利,且现有证据证实黄光裕买入中关村股票后并未抛售,因此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举行内幕买卖业务。第三,关于公诉构造控告单位贿赂的究竟,黄光裕并未向相怀珠提出谋取不正当长处的拜托;靳红利具有索贿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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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黄光裕的供述,证人伍健华、钟美财、周某、曹某的证言,相干支票配售记载和收据,恒益祥公司与国美公司北京分公司兑换现金明细表和关于兑换现金情况的扼要阐明,鹏投公司关于2007年重组“鹏润地产”的情况阐明、2007年7月31日前鹏润地产股权结构图、鹏投公司备忘录、鹏润地财产务买壳上市的架构、路径及分析、北京国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置业公司)股权变更表、重组后的国美置业公司股权结构表、国美置业股东决定及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及更名手续、2007年9月30日鹏润地财产务股权结构图、《关于北京鹏润投资涉嫌“中关村”股票内幕买卖业务线索的移送函》等书证,用以支持上述辩护观点。. O8 q3 [7 Z, ~" e( V7 }& r

( `- @# W  y. M. e  被告人杜鹃当庭对公诉构造的控告未提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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