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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故女首富与民生银行的20年情缘,以20亿补偿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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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00: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5年寻求曲线入股民生银行,厥后与代持人发生纠纷,官司打了10余年,实验再3年,香港已故女首富龚如心旗下的华懋公司终于在6月2日拿到了20亿补偿款。
" ?5 }  n" o1 @, g 20年的“旷世情缘”克日宣告闭幕。/ J0 }1 T7 x' m- M$ ]$ T* D
根据北京法院网消息,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实验局局长吴小成将20.1668亿元的支票,交到了龚如心旗下的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华懋公司)代表手中。这起被称为诉讼时间最长、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c: Q) \: N. q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底讯断的补偿金是21亿元,但在实验过程中,担心抛售股票引起股价颠簸等,双方在2014年10月31日息争,将补偿金定为20.1668亿元。+ L+ Q; U2 L' ?* N0 K
不外,此时距龚如心2007年4月去世已过了8年,距1995年投资创办民生银行则近20年。1995年,听闻正在创办民生银行,龚如心预备入股,惋惜其时规定外资不能入股本地金融机构。因此龚如心其时想到了借路中国州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后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入股,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便是中小企业公司帮其代持,其时投资9000万,得到了民生银行6.53%股权。
% r9 Q& ^; m% X2 h. X3 e& ?可到了2001年,中小企业公司及其署理人陈建反戈一击,要求法院认定代持举动不合法,龚如心下属公司与中小企业公司间仅存在借贷关系,只要还款加高额利钱即可,远低于其时民生银行股票的代价。由此,双方开始了旷日长期的诉讼,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讯断中小企业公司补偿华懋公司21亿元,但代持民生银行举动未被承认。
1 y" m% ~& `! ^: u而在拿到20亿元后,华懋公司也就与民生银行彻底没有了关系。别的,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减持了大部分民生银行股东,至今已不在十大股东名列。在2012年年报中,中小企业公司持有民生银行7.37亿股,占比2.6%,2013年年报表现,中小企业公司持股降至5.61亿股,占比1.98%。中小企业公司的现实控制人也已经换了数茬,现在的惟一股东是团结能源技能(中国)有限公司,上层是团结能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再往上追溯则是团结能源团体,现实控制人为张雄伟,东方团体董事长。东方团体现在为民生银行第9大股东。
5 H, E8 x4 o' d3 J& }- y  c1 f公开资料表现:龚如心生于上海,从前与丈夫王德辉策划华懋团体,重要业务为地产等。王德辉1990年失落后,龚如心执掌华懋团体,在她任团体主席后,业务发展灵敏,而她本人也曾成为香港女首富。2007年,70岁的龚如心去世后,其遗产案也一波三折。本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3 |* c+ Z- f& \9 t% Y5 T8 I3 |8 C 龚如心与中国中小企业公司代持民生银行纠纷配景 ' Q. K8 _% J* m' n/ f
故事的开头通常都非常精美。1995年,民生银行正处于筹办设立阶段,闻此信息的外资配景公司华懋公司颇为动心,但碍于本地对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严格限定,龚心如决定通过委托中国大陆公司的情势,投资其时处于筹办设立阶段的民生银行。   W6 U+ C7 [- l; ~
1995年9月,华懋公司与中国州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后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委托书,由华懋公司出资,中小企业公司代为持股。& W% [- x% H, ?
双方约定,华懋公司委托中小企业公司为全权代表,管理和利用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各项权益;中小企业公司则答应尽力维护华懋公司权益,相干权益资料及资源分红会及时转给华懋公司。一旦政策法规答应,相干权益将全部转为华懋公司持有。
1 Q0 }! u0 k0 l以后,双方又签订《乞贷协议》,华懋公司追加投资,终极入股民生银行资金共计1094万美元,按照其时汇率折合共计约9000万元。
3 ~. e3 O* x4 ^) ~, V6 M1 U! a* p1995年12月,在民生银行的股东大会中,中小企业公司依附华懋公司的注资,成为了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比6.53%,中小企业公司的负责人陈建也进入民生银行的19人董事会。公开资料表现,中小企业公司于1992年12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资金为1.8552亿元。
6 o1 ^+ A5 N; N$ U0 N然而好景不长,民生银行出人意料的快速增长,不但让龚如心为之侧目,也使得她的署理人陈建惊喜交集。2001年7月,恰逢龚如心陷入与其公公王廷歆的遗产夺取官司中,陈建自动提告状讼,哀求确认该公司与华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乞贷条约关系,诉称当年龚如心乞贷给他购买民生银行股份,如今他乐意按数归还乞贷,并乐意付出较高利钱。
& W  U6 m8 `8 `# D. s0 s% E: `: w陈建此举的潜台词显然是,通过还款这一本事,将投资民生银行得到的近10倍收益收入自己囊中。
% S' D/ ]% O$ O4 P% g, Z1 R5 D而龚如心则在打赢遗产官司后立即反诉陈建,哀求确认该公司与中小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投资关系而非乞贷关系,哀求法院判令排除该委托关系,并由投资公司返还华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银行股份以及所分红利。
3 K+ w% X! ?. j3 T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龚如心曾对身边好友说:“我甘心这笔款收返来之后全部募捐给国家,也不留给不知恩义之人”。) h1 w$ h$ B; O. i) t
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断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但同时指出双方故意规避法律的投资举动违反了金融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双方均有不对,按照无效条约引起的产业结果处置处罚原则,判断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和红利共1.3亿余元;但未支持华懋公司要回股权的要求。
, c' L& Y4 C/ }/ x7 [3 n对此,华懋公司不平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讯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诉讼终于在2012年底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断。最高法根本认同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毕竟,终审裁定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发起设立时,通过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的举动中,虽委托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是“以合法的情势掩饰非法目标”,委托效力被认定为无效,因而裁定中小企业公司享有民生银行该部分股权,中小企业公司向华懋公司补偿21亿元。
5 a$ X( G' _8 E5 u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和终审时,北京市高院及最高法均认定双方是委托关系,但因“曲线”投资举动违反法规,以是协议无效,但在讯断时,北京市高院只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及红利共1.3亿余元,而最高法却讯断投资公司补偿华懋公司21亿元。
" m  n: o& ?8 y0 B' F8 @为何讯断结果相差较大?对此,最高法以为,就条约无效的产业结果,仅是对华懋公司享有银行股东权利和职位的约定不予承认,但华懋公司的投资与收益均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律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的根本精神,在承认投资公司享有银行股权的同时,应当判令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付出公道数额的补偿金。根据现实环境,补偿金以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股份市值以及红利的40%确定。3 f" x, c0 P7 g; r+ [& o
不外关于此案,也有业内人士将其视作是,最高法不承认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优点实体)布局。! A% z. D0 {. @. k: Z0 w
VIE模式直译为“可变优点实体”,即VIE布局,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优点实体)。
5 q- n% a# [5 t& k4 r启明创投合资人邝子平称,该案例与VIE“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根本上的区别”。“相似之处在于对受托方的约定,差别之处在于各方优点是否同等”。
/ S! ~6 y" U* g& g6 A上海一状师在点评上述案例时称,这是一个十多年前外资为了规避中国银行业准入的限定做的一个委托投资(即代持)安排,厥后被投资的银行上市,给股东创造了巨额财产,而被委托人(即显名股东)反悔,要求法院确认委托投资的相干协议由于违反中国的逼迫性法律法规而无效,被委托人只愿返还委托人投资源金和利钱。委托人(即隐名股东)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职位和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最高法的终审判断是确认委托投资协议无效,但均衡了双方的经济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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