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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效果初现 仅9家公司计划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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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私募论坛[http://www.simu001.cn]近日,永贵电器、劲拓股份、慈星股份、明家科技、科隆精化、商业城相继发布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计划。而自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后,截至1月12日的5天时间里,包括上述公司在内仅有9家上市企业公布了重要股东的减持计划。而此9家公布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仅有两家为主动计划减持。
/ I6 o' N! \) E0 b有市场评论认为,减持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制度设计的良苦用心。不仅要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而且还要依法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实现监管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引导股东依法有序减持股份,稳定了市场预期。
6 m  C3 j( N& a- j6 T目前来看,减持规定已起到一定的效果,截至1月9日有140多家上市公司主动增持,有近百家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向市场传递其对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稳定股价的诉求。4 x5 K! S8 G0 ~! {
然而亦有分析人士仍然认为减持新规实则一纸空文。2 G" D  Y9 z7 U4 W3 C4 d- p2 \
欧阳无双:减持新规,表明上限制了大股东的减持,但实际留下了大宗交易一个卡车都能穿过的巨大漏洞,甚至还有连这个漏洞都不钻直接违规减持的,可见新规就是一纸文件,对于真正想减持的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 }7 P; B5 Q2 X  a回溯探究欧阳无双老师的观点,发现对于减持新规,其做了逐条细致的分析论证:
; h2 L+ r1 h2 X! r0 H我们先来看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 、 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 , 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以前大股东们增持的部分,该怎么卖还是怎么卖,虽然第三条紧接着规定了,大股东曾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但前提是“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那对于增持部分承诺不减持的,连这个”应该遵守承诺“是没有的,完全取决于大股东自身的信誉了!' u+ O! M( D! r% B6 E8 q* \
再来看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关键点在于“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包括了集合竞价(早盘开盘前那几分钟以及深市最后的三分钟属于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9:30以后的交易属于连续竞价),但不包括大宗交易和协议转染个,那通过这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话,是不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
$ J9 X. Z8 s5 q1 c1 i7 w% n9 Q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跟第八条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不得超过1%,但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总股本的概念。深交所和上交所最新公布的执行细则,倒是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规定,是包含A股、B股、港股的所有股本的1%,B股不多,那同时在港股上市的,在A股的减持比例,大概就可以达到2%。不过,这也仍然不多,关键看怎么对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规定了。
( r' W$ h( P8 w9 ?! j% f/ j) T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 、 第九条的规定。”限制的是大股东左手倒右手,协议转让之后的再减持行为,譬如把左手4.9%的股份转让给右手,右手不具备大股东的身份,因此可以正常减持!第十条本来是要对此作出限制,但注意文字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继续遵守减持新规。”对于出让方就是卖股票的大股东来说,如果原来有10%的股份,如果通过协议转让出去5.1%的股份,那就触犯了第十条,剩下的4.9%,虽然卖出方已经不是大股东,但依然要按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减持,受让也要遵守减持新规。但是,该制度巧妙的加了一个“并”字,那大股东就可以协议转让出去4.9%,然后集中竞价转让出去0.2%,那就不会触发第十条的“熔断机制”,剩下的4.9%就可以不受大股东减持新规的约束了。并且,对于协议转让譬如2%、3%之后再减持的情况,没有任何的约束。说的直白一点,证监会的减持新规,就是一张白纸,好在1月9日出台的深交所和上交所执行细则查漏补缺,用一句简单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把第十条的漏洞一下堵得死死的。不过,是百密一疏,还是故意为之,对于大宗交易,两所并没有做出任何限制,也就是大股东依然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倒手减持,给予那些真心想减持的大股东留下了一条暗道!
+ C- |& Y3 J4 J6 A% o8 d总而言之,不想减持的股东不会因为这个新规减持,想减持的,这个新规也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大家需对市场评论有自己的判断力,切记盲目乐观。$ q- J# N- Z1 z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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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天底下好事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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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送我几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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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子 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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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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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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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明白谁的深爱,谁又能理解谁的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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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21: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神经的人群里呆久了,我发现我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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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20: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回这个帖子会升官发财,我来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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