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框架新解
近期,中央高层的多次表态都在传达一个信息,即积极的财政政策短期内不会改变。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热情不减,尤其是下半年各大银行的信贷投放节奏放缓已成定局,地方政府通过组建融资平台加大杠杆比率、转嫁风险所带来的偿付隐患将加速浮现。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介绍,在高速信贷投放的主体中,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是最为活跃、也是最为引人注目、同时也是最值得关注的融资主体。目前已有3000多家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是县区级公司,这些融资平台通过银行借贷等多种形式融资。现阶段,这些融资平台正以何种形式在运作?它们存在怎样的风险隐患?应当如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权利与责任制度?如何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以避免地方政府的财务风险演变为金融甚至社会风险?围绕上述问题,本报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励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作深入分析,是为21世纪北京圆桌第227期。(周慧兰)
||1.组建融资平台,扩大融资渠道
《21世纪》: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意见》的提出对于拓宽地方政府建设资金来源有何重大意义?
郭励弘: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地方政府配合中央经济刺激计划,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这是没有问题的。主要的问题是,地方政府虽然有旺盛的投资愿望,却没有足够的“项目资本金”来实现这些愿望。
1998年,为抗击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扩大过一次基础设施投资;现在,我们是在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但和1998年相比,地方政府的权益性资金渠道却收窄了:一是由于18亿亩红线的约束,以及房地产业正在调整,占政府性基金最大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大大减少,“土地财政”步履维艰。二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以后,二级公路将逐步取消收费制度,本来是经营性的,现在变成公益性了,只建设不回收。按照原来的资本金制度,二级公路的总投资65%出自银行贷款,35%出自资本金,今后则只能全部使用无偿资金,项目没有收益,银行就很难再发放贷款。三是全国财政收入已连续多年以20%以上的幅度增长,这种状况难以持续。
扩大资本金来源从来都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焦点。许多地方政府和银行合作,创造出“融资平台”这样一种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银行给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再把钱放到项目里成为项目资本金,这笔钱不由项目还,而由融资平台还,这就拓展了资本金的来源。
杨志勇: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开始产生,地方政府融资的需求增大,到后来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债务规模越大。地方政府成立的城建、路桥公司等项目公司,一直都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组成部分。
分税制改革之后,各级政府财政相对独立,很多专家提出地方政府应拥有发债权的政策建议。地方拥有发债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供当地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增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但是,中央政府出于对地方发债失控的担心,一直对地方发债制度的推行持保留态度,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做法。地方债启动的步伐一直较慢。1998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实行的是国债转贷政策,由中央政府举债之后转贷给地方。2008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行使得地方债的推行迈出了新的步伐。
从当前的经济和财政形势来看,地方政府融资有其必要性。2008年,中国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完成四万亿元刺激内需计划,中央政府要求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如何落实,以及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一大难题。在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怎么保证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财力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在不改变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前提下,路径无非有二:一是调整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二是让地方政府自寻财力来源。第一条路径要求将中央可支配财力更多地转移给地方,但是随着在中央财政收入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是解决地方政府财力来源的较好选择。
《21世纪》: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功能和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它具备哪些特点?
郭励弘:地方政府把基础设施领域中政府投资的项目、企业、行业整合,成立一家规模较大、涉及企业及行业较多的政府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运作,这就是融资平台的概念。第一,地方政府对它有直接的财政投入。第二,地方政府对今后的财政投入有一个承诺。这样就能获得商业银行,特别是开发银行的认可和支持。所有的融资平台都是公司,它们把借到的钱投入项目中就成了项目的资本金,有了这个资本金,银行就能对项目发放贷款,这本质上加大了杠杆率,使得整个基础设施中银行资金占比越来越大。
融资平台和单个项目相比,抗风险能力大很多。
其一,单个项目有的亏损,有的盈利,到了融资平台就可以拿盈利补亏损。
其二,有些基础设施行业只有公益性,没有财务收益,如今后的二级公路,大家都可以跑,但是不收费,只交燃油税;也有一些行业收益比较稳定,如燃气、水、高速公路等。这两类行业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可以以丰补歉,使两者都能顺利融资。
其三,同一个行业的项目周期不同,有的已经还完贷款,还不断在收费;有的刚开始筹建,可能缺少资本金而难以立项。若放在同一平台上整合,拟建项目未必就不能融资。
我国过去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有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即一旦还完贷款就取消收费。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特许权经营时,主要通过合同确立收费标准和经营年限;至于能不能还贷和盈利都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加干预。而在我国,由于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主要还是政府,所以才会出现“一旦还贷就取消收费”的规定,这切断了已还贷项目和拟建项目之间的资本联系,也切断了以丰补歉的融资可能性。
融资平台能够实现资金集成。在一个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层次上来谈资本金,它只能是权益性的,而不能是负债性的,只能出自财政性的资金来源。融资平台把资本金问题从项目层次提升到出资人层次,一个出资人对于地方来说可能有几百、上千个项目,它的资本运作就会有非常宽的回旋余地,所有渠道的资金都可以成为项目资本金。
2.规范地方融资的责任制度
《21世纪》:地方融资平台天然具备的软约束机制,使得投资风险十分容易转移到中央财政或者商业银行体系。您认为应当如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责任制度,以实现财政的纵向分权与风险管理?
杨志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陷入了危机,政府会根据情况判断是否施以援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府陷入财政危机,上级政府往往也会加以援助。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为例,州政府会向陷入财政危机的地方政府提供经济援助,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监督,帮助地方政府度过危机。经济援助通常不是无偿的,而是采取贷款的形式。州政府同时会对地方政府的收支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
资不抵债的企业最终是要破产的,政府破产也是正常的事。日本的地方政府也会破产,称为“财政破锭”。日本地方政府发债,或要得到上级政府认可,或需得到同级议会的批准,一般情况下,上级政府会在地方政府破产时予以兜底。但相应地,地方政府的行为就会受到很多限制。破产后的地方政府,置于国家的严格管理之下,不仅公民的公共福利受到影响,公务员的薪金也要裁减。
中国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那么,无论从财政纵向分权的现实来看,还是从政治现实来看,上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必须是下一级地方政府发债承担“最后贷款人”。这样,为增强发债的硬预算约束,同样需要建立地方政府财政危机援助机制和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但是,这样所形成的模式一定不同于美国模式,而更像日本模式,而且应强调的是如何让相关决策者负最主要的责任。
郭励弘:如何解决风险,我认为应当摒弃“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出资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这样认定责任人的:由项目法人对这个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以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承担风险。实际上,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当然需要成立项目公司,但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一样,都是政府决策的产物。既然决策在先,项目公司在后,它就只能承担建设责任,不能承担决策责任;此外,它必须承担项目风险,但如果决策本身失误的话,却未必能偿还债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把板子打在项目公司的屁股上,使项目的决策者和出资人得以逃脱责任,所以没多大效用。因此,我们必须摒弃形同虚设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转而建立起针对出资人的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可能随时增减,项目负责人也可能频繁调换,但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融资平台具有唯一性和基本稳定性,针对融资平台建立责任制,盯住融资平台而不再只盯项目,才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责任制。
《21世纪》:您谈到完善出资人制度,以地方融资平台为背景的出资人制度与以国资委为背景的出资人制度有何区别?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出资人职责的关键点在哪里?
郭励弘:融资平台的本质是完善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为完善出资人制度,以“国资委”的形式建立了中央、省、地级市三级出资人代表机构。从基础设施领域来看,这一制度有三个缺陷:
地方融资平台框架新解
一是很多地方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或投资公司没有纳入出资人制度;二是国资委以“扭亏增盈、保值增值”为核心的管理办法,只适用于竞争性领域的工商企业,不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三是现有国资委不仅是出资人机构,还拥有一些行政职权。基础设施行业原本就有各自相对的行政部门管理,难免与国资委的行政权力产生矛盾。而融资平台可以把几个行业合并起来做资本运作,在资本层面摆脱了条条分割,实现了行政与资本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