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总部_创业政策_私募基金网生活频道
在乍暖还寒的早春,北京的民企却提早感受到了盎然春意。在国家“非公36条”出台一年后,北京市3月31日出台了自己的“非公34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素质、营造发展氛围等6大部分,共计34条。
北京市出台“非公三十四条” 扩大六个领域市场准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4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共有69万户,从业人员461.9万人,占全市的65%;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42%;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的53%;地税收入占全市的43%;国税收入占全市的38%;经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1.3万户,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92%;非公有制经济专利授权量为7970项,占全市的89%。
31日,北京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成功召开,北京中小企业网站和中小企业之家还举行了开通揭牌仪式。来自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以及北京市各委办局、区(县)政府主管领导,非公有制企业家及部分专家学者就此展开热烈讨论。参与起草的北京市发改委委员张燕友就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将进一步宽松。北京市副市长张茅在座谈会上强调,目前市政府已将贯彻落实《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列入折子工程。其中最受关注的亮点就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6个领域的市场准入以及4个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目前北京市发改委已经根据《意见》的具体内容,逐条分析,提出了一个初步分工意见。下一步,市发改委要尽快与各委办局协调,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建立责任制度,把每一项具体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
张茅表示将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清理,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张茅还特别指出,2005年7月份北京六环路沿线5对加油站特许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9家公司参与竞标。下一步,还要继续深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文化领域改革,加紧制定并出台《北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则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立总部。对于在京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确保进京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对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则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政策解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
政策原文: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轨道交通、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张燕友:在《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文件提出了三个“允许”,即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以及经营性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产权和经营权允许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或出让,这为非公资本扩大投资领域营造了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
政策原文:制订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审查、加快办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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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友:针对社会事业、文化产业以及教育、医疗等准入问题,提出制定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和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非公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的领域、方式和准入目录。其中两个允许是“允许非公有资本和社会组织独资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垄断行业和领域
政策原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张燕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允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政策原文: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