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今天(26日)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提高了高管任职门槛,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介绍,此次规章修订从学历、从业经历等方面严格了高管的准入条件:
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担任保险公司总经理相应管理经验的要求,并强调了保险业从业经验对担任保险公司总经理的重要性。
管理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等情形,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暂停相关高管的职务。
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高管的规定新加了一条,从限制高管的角度提出要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还有一个双罚款制度问题,在对机构处罚的情况下一般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消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保监会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高管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高管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