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是一场及时雨 

热度0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2月06日 17:14

ww j e0_ C Sy-z3e)j+@0  欣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我们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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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MS CH VR:S0  说句实话,只要我们一提到互联网、移动通讯、声讯台等等这样的字眼,大家肯定会有一种虚拟的感觉,不错,这些电子信息是两手摸不着的东西,然而正是由于其无形更容易被利用、被传播,导致淫秽等不良电子信息鱼龙混杂泛滥和蔓延。记得早在2004年9月两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直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为严厉打击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话说白了,这个司法解释如同社会净化器,用法律的手段为电子信息撑起了一片纯净的艳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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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w5H FZC(W0  毋庸置疑,我们已经迈进了10年代,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尤其是网络和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自2004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到现在已经5年多了,在这5年多的时间里,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此前一度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机网络中泛滥。五年前的司法解释似乎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甚至出现了司法模糊的概念,比如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的过程中遇到打击淫秽网站利益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等问题;没有厘清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面对如此的尴尬,《解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已刻不容缓,毕竟只有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是真理儿也是正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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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好了,在社会的期待中,在市民的盼望中,在法律界人士的急切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对《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二者共同为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又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势必会为打击电子信息淫秽色情等提供更完善、更详尽、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我国法制化进程前进的脚步声。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7lv&}-P(S3Rf:B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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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互联网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也处于发展规范的关键期,我们相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个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司法解释(二)》的有效实施,势必会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蓬勃、有序、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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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S+bg5u5]v0~ Z'W0  《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实施,对于当前打击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9F }(^$y+J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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