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宽容”(红船观澜)
制度建设,二分为“立”与“行”。反腐倡廉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科学制定,取决于制度的有效执行。
制定制度是为了执行,而不是为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反腐倡廉建设而言,制定制度是为了制约和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被用来谋取私利。制度如果执行不力,必然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功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但从制度执行的效果上看,并不十分理想:有的人选择性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绕开;有的人把制度当摆设,制度写在纸上镶在框里贴在墙上,检查起来一样不缺,具体办起事来则把制度抛开;有的人甚至用强权破坏制度,谋取个人私利。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权力则失范;权力被滥用,腐败则滋生。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提高制度执行力,确是抓住了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短板”。
有这样的领导干部,一出问题,就把责任往“制度”上推,埋怨制度的不科学不严密、有缺陷有漏洞,听起来“是那么回事”,但他们却不曾反省自己是否能带头执行了制度。不可否认,我们在制度上确实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但总体而言,在制度的“立”和“行”上,更应该在执行上多找差距。
与制度漏洞造成的损害相比,那些不执行制度而另搞一套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不执行制度的特权现象直接引发人们对制度的不信任。一边是制度建设的高歌猛进,一边是对制度执行的不良预期,大大降低了人们对制度的敬畏。制度面前的特权和“下不为例”,让人们怀疑制度的权威和效率,进而希望自己在制度面前也有特权,希望自己在制度面前也能“下不为例”。
解决制度执行力问题,从思想上来说,关键是要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制度观念和平等意识,自觉遵守制度;从体制上来说,要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扩大和强化监督,使权力无法破坏制度;从警示上来说,要加大对破坏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使破坏制度的人感到害怕和畏惧,不敢破坏制度。
制度不“宽容”,没有“下不为例”。只有这样,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