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共有”未必能保经适房“清白”
经适房困局像一盘看似无解的珍珑棋局,可是作为政府的一种住房福利保障,它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说明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和现实监管中或有渎职腐败行为。经适房建设只有以公益为第一原则,而非首先想着自己能从中获益多少,腐败频发的经适房顽疾才有根治的希望。
在一房难求、多数人为了房子憋屈一辈子的情况下谈购房,注定不讨好。哪怕位于保障房序列的经济适用房,也不例外。不过,昨天一条相关新闻,仍很抢眼。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透露,中国已着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说这个内部讨论稿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住户共同拥有经适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安装费用比例确定。“经适房产权共有”,被媒体从这个尚未成形的《住房保障法》中攫取并放大,引来舆论异乎寻常的关注。
或是因这次“产权共有”出现在清华教授口中的全国《住房保障法》里,所以人们兴趣更浓厚一些。但老实说,该提法却非起草组专家的首创。他们可能借鉴了去年曾名噪一时的“淮安模式”。所谓淮安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出资帮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并与购房者共享产权。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或5∶5。购房者可在5年内按原供应价,或5年后按市场评估现价“赎买”政府那部分产权。
这就是苏北淮安模式的全部要旨。由于现在新闻披露的信息,还不足以让我们窥见这个内部讨论稿的《住房保障法》全貌,所以它规定政府和住户各占多少产权比例,也就不得而知了。我们只好还以淮安模式为例,对比说明。
当年采用产权共享创新的淮安模式,曾被寄予厚望。从理论上说,这对解开已陷入僵局的经适房困局,至少是个积极的尝试。因为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一直属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地方政府无“利”可图,难免缺少积极性。而产权共享后,经适房建设不再只是“包袱”,住户赎买产权时政府也有收益。经适房建设就由此前的“单轮驱动”变为“双轮驱动”,怎么看都是一桩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