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枷锁与脆弱的银行神经
同创置业起死回生,开发商、银行、政府在本次危机中的作为值得玩味。
||在很多城市,房产是支柱产业,是明星产业。不过,在明星产业的光环之下,两极分化极为严重,大的房产企业一般能得到银行和政府的青睐,并不担忧资金问题。
纵然如此,同创置业依然难以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资金,一般开发商的情况更可想而知了。
比如,在重庆,某银行就只做开发企业前50位的贷款,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门槛则更高。开发商为了维护自身在银行的信用,不得不向高利贷举债。财经杂志曾报道,重庆市工商联2008年的一个报告显示,重庆房产商涉及的高利贷多达100亿。
“高利贷可以是开发商渡过难关的应急药,但是不应该成为开发商常态的融资手段,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上述靠近交易的人士说,“开发商如果有一分力使一分力,不过度扩张,也就不会揽上无法承受的高利贷。”
因为在根本上,中小开发商在发展之中并未形成健康的资金流。很多中小开发商很大程度是依靠土地的增值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再以贷款获得土地,再次实现土地的增值,从而实现资产的快速增加。在金融危机之中这种资产经营状态异常脆弱。
中小开发商脆弱的资产和经营状态也时时刺激着银行的神经。
同创置业曝出资金问题后,民生银行成为惊弓之鸟,率先冻结了同创置业账上的7207万元资金,成为压倒同创置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此举被同业所诟病。尽管保护金融资产安全本是银行分内之举。
“当客户遇见危机之后,银行该怎么处理值得我们思考。个人自扫门前雪只会让大多数债权人受损。对于企业而言也是灾难。”一位参与了重组交易的人士认为。
此外,民生银行对贷款的审查也被监管机关所关注。当地监管机构曾专门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与房产现实的落差》(下称“报告”)为题目对此进行剖析。7月23日,银行监会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包括房产在内的贷款风险控制进行了加固。同创置业个案则是对《办法》的一个很好的诠释。
《报告》认为,该案例有三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房产企业在贷款全流程管理中,商业银行缺乏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建议设立联网企业信息数据库。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同创案件则折射出,由于房管局、工商局等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面临信息采集不畅、风险评估困难等问题,很难真正实现全流程管理。
同创在两个方面隐瞒了经营信息,一是贷款发放前,同创已经办理了两个预售许可证,但是隐瞒了其中一个,未将该证下的在建工程抵押给民生银行,致使该证下的住宅销售收入并未全部进入银行的监管账户,销售款被挪用。
在贷款期间,同创置业的股权被转让给重庆国投,并完成了股权过户和法人代表变更。但是,同创没有将股权变更事项告知民生银行,贷款行难以对收购方的意图和实力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工商局和银行有合作机制,银行则可以提前知晓此事。
其次,在尽职调查中,商业银行偏重对企业的调查,并未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调查。《办法》就要求商业银行尽职调查应该包括借款人、项目发起人、以及相关联系人的基本情况。因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品质和爱好对企业和信贷资金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按照《办法》,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应该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如和贷款比例配套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但是在实际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很可能是来源于其他项目的贷款。
同创则在运作项目的时候先用了高利贷支付土地购置款的30%,然后再以土地抵押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贷款,一年后付清。在整个过程中,又以土地和在建工程为抵押,获得开发贷款,整个过程中使用的自有资金比较少。
因此,在房产企业实行项目公司制的情况下,可以对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出调整,既以公司也以项目为主体考察资本金充足情况,规定项目和母公司资本金比例的相应标准。
对于政府而言,在同创置业发生危机后,重庆当地政府并未放任事态发展,介入了重组,政府对自己的定位也很清楚,自己做为一个裁判而非运动员参与进去,市场化重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政府没有花一分钱,效果却显而易见。在解决好民生银行贷款后,民生银行表态将调集更多资金到重庆投放。上述参与交易的人士透露,民生银行在重庆的存贷比为120%。对于一直对资金极度饥渴的重庆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