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官员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势在必行
早报特约评论员 潘洪其
第十七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昨日在京举行。全会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新华社引用权威党建专家的分析预测,全会有望就官员财产申报做出新的制度性安排。现在,与四中全会“配套”的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把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自此,官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将不但包括工资收入和住房、投资等家庭财产的内容,还包括官员配偶从业、子女从业等内容。中纪委全会作出的这个制度安排,超出了此前人们对四中全会就官员财产申报作出制度安排的预期,向外界发出了一个乐观的信号。
截至目前,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1995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1年)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条规。其中,官员收入和财产只要求上报,无需向社会公开;官员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包括官员配偶的从业情况和子女从业情况,报告的内容也无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层面,《公务员法》(2006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均未对官员财产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作明确规定。
从官员财产申报到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报告的主体从官员个人延伸到官员的配偶子女等亲属人员,内容从官员财产延伸到官员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这将是一个积极的制度演进过程。如果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也作为其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之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合并到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之中。同时,“无公开则无知情,无知情则无监督”,从逻辑结果和现实需要看,官员个人重大事项向上级部门报告之后,还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达到通过监督官员个人重大事项监督其权力行使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在“扩容”的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下来应当发展成为全面的官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早在1988年,中央高层就提出过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公示的方案。近些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奔走呼吁,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与公开纳入反腐法律体系。然而,有关方面一直认为,建立这项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比如中国尚未建成完备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官员公开的收入财产等个人事项的真实性。我们认为,个人征信管理体系之类的技术性、基础性条件乃是“形而下者谓之器”,其创造、完善未必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复杂和困难,不能以“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为借口,无限期将改革拖延下去。
毋庸讳言,官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涉及面太大,面临的阻力和压力也太大。但是,如果这项改革一定要在获得该群体所有成员支持之后才能启动,那么改革将注定永无实施之日。如果一定要等到全国所有的官员都高度支持官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这项改革才能正式实施,其结果将是十分荒唐的。正确的态度是,既要在改革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困难、妥当消解阻力,也要通过努力克服困难、妥当消解阻力而将改革推向深入。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在线聊天时指出,我们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长期地保持下去,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温总理将“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提升为“官员财产收入公开”,这显然不是一个随意的表述,而是与这次中纪委全会决定扩大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围一样,反映了中央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工作部署。
该是拿出改革勇气和政治智慧,尽快正视这项制度的时候了。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