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K" L6 R2 E e* m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1月10日起,调整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下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详情如下:" J: u0 f5 s6 m O
一、适用基金
9 i; [) ?) }; z基金全称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 a( N, y4 R' v: I u3 ]基金代码 008114 W2 B. z! {' d
基金全称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 x1 _' s: E" ~3 E, {基金代码 008115 5 W4 `' [, M8 @& u+ C, N- P
二、调整方案& A: R6 _" K* B7 A7 U$ P H% D
自2023年11月10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 U9 h. Q$ N+ J @( v; t! S e4 G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r( ?/ u5 R0 z8 @& o) n三、重要提示
9 e& x; S; M5 A1、上述申购业务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包5 W9 _9 l- I3 c
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1 q7 H/ s* ^2 F% r; G2 A' Q2、本公告仅对调整本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0 m6 } I) C' j+ I& Y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C) ~6 r4 `! a7 g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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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 X* Y% u+ C# ~0 x8 K2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3 Q& \$ n! m' D7 y" }( U% o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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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2 P3 ^' s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