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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创作中的创作者共识论【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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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汪吧观念下对集体创作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标准
5 N. y/ i9 E% r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采用“创作者共识论”即集体创作者,在其特定讨论圈内有着对彼此创作的认识和普遍共识:8 a) q# ?+ w9 p& l" w8 |) p
(一)如果在该集体创作中创作者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如SCP基金会),则能够拿来论战的作品应当是创作者之间的普遍共识,标准是其他创作者明确看过该论战作品,引用或提及过该特定作品,或该集体创作内部存在满足标准即认可为共同共识的评价标准(如scp基金会有“传承条目”一说). S9 C3 v4 S" u+ T+ L
(二)如果该集体创作中存在一个明确主导者,该主导者可以是系列作品的起源写作者和后续作品发祥壮大过程中的管理者(克苏鲁神话的爱手艺和德雷斯),也可以是该系列作品的经营组织(如漫威,DC,群星制作组,任一影视、动画的制片方或导演),此时只要该主导者声明其看过特定论战作品,认可或引用该作品的全文或片段,即可视为形成了一种共识8 T% O. O% ]/ D
在群内讨论后决定把这部分标准留档在吧内,供给讨论,不针对任何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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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创作中的创作者共识论【留档】-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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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为什么版权不是作品是自创圈还是构造圈的判定标准
4 g' N- U# e  l* u7 d  z5 {$ q版权的实质是法律对作品【经济利益】的保护,其出发点和目的都不是基于斗兽的角度出发,集体创作的作品版权可以归于一共同发行方,这也只是为了保护发行方的经济利益。& ]1 h5 L% T6 R& z
将某一特定作品区别出某一系列的根本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该作品事实上不为人知或不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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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会好像至今没设置版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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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金会没有普遍共识,一切设定都可推翻3 R  |) Y* V2 b) @  I' {
传承条目为已废除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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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个人创作不适用这一套标准,同人创作无法纳入原作当中,这与有无版权无关,单纯因为在创作者共识当中,同人作者不可能同时是原作的作者之一,除非原作作者有意创作一个以其作品为源点的新集体创作体系! I; q" f2 y! I) I, g
作为一个集体创作体系下的作品可能有以下(必要非充分)特征:% M( Z' X# ]5 H) J, A1 K! i
1.被集体创作旗下支持的某类官方网站、媒介收录为单独篇章/条目3 b$ W) ~' |, b( G9 \: a
2.集体创作者为某一公司服务工作,收受劳动报酬或稿费,或以其他形式取得对应报酬0 q# v' p9 j/ F9 W) q( x6 n
此外,反过来讲,创作者有认识不代表可以强行包并不属于其集体创作体系下的作品
8 z: Y, l5 F4 z& ~譬如说很多奇幻小说会引用dnd世界观,这不代表其dnd成为了其作品的一部分,这是因为dnd创作体系下也有他们的创作者共识,两方的共识不一致
5 ?' p1 e$ Z8 _7 `. @' i, P# `+ ~这也是为什么作品内致敬、作品玩梗、作品内的强行包并、和有一些作品联动不会被认可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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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结论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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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trewwwwszz7 D, f: ?0 c- ]* v6 ^1 ~4 _% s
版权只是保护经济权利的工具,不是决定系列作品中作品所属的根据。
! S. h& H9 d9 m- c6 ?! h4 z起点娘这个企划,首先就不是一种集体创作,企划中的作品都是独立作品,没法将他们汇总讨论。
7 M* E; c% |! `* O# I" @( D/ R其次,即使视为一种以起点为主导者的新设集体创作体系,也得要求其体系下的创作者们有着作品隶属于所谓“起点多元宇宙”的共识,同时要求起点官方作为主导者明确将这些作品列入到一个“起点多元宇宙”的框架之内。
0 }1 K: p- `3 ~2 T比如,如果一部自认、自述属于所谓起点多元宇宙的斗兽作品,他进入了起点多元宇宙企划下的所属页(可能是推荐页、可能是专门的页推介绍、anyway,总之该起点企划必须明确提到这部作品),那可以说起点娘这一角色可以叠这部作品的“强度”,因为可以从中判断“起点”与该创作者之间达成了特定共识。
/ ?1 B  \5 K6 \再次,这也不意味着其他起点旗下作者的作品可以如“起点娘”一样叠某部斗兽作品的强度。其他起点旗下作者,他们需要:
& m1 O8 N$ O( q- I7 s) J(1)明确提出自己的作品隶属于一个该企划所谓的“起点多元宇宙”的世界观下' C  R1 y  W' \5 b0 s* n
(2)起点本身作为集体创作体系的主导者,认可某部特定斗兽作品的世界观,可以应用到其他旗下作品当中,否则的话这种斗兽作品的世界观依旧只在其作品内部和所谓的“起点多元宇宙”当中成立或被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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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trewwwwszz! c; e# r7 |& w* n$ c# ?4 ]
当然共识论对单部作品的同人创作来说就不适用了9 C7 v& i, F1 ~3 q: q
一个作品的同人,如果得到了原作者的授权同意(同意的内容是将该同人作品纳入到原作的框架下),原作者又在正文中引用或提到了该同人的片段或全文,甚至让同人中的某个特定独创角色出场。
; a% l$ h& ~) ~7 Z" u这种情况下原作者与同人作者之间的共识是非常强的,但汪吧内部对此到底认不认似乎非常有歧义,我个人觉得同人创作拿到授权又能被原作者引用,满足这两点的同人创作是能视为和原作处于同一世界观的,也就是所谓的可以互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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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暖月寒煎人寿
- x( \& ~" ~- }- H7 j/ o3 p; e  N7 R' t
集体创作中的创作者共识论【留档】-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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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描述点娘基本可以叠所有在起点的小说# b. R0 j: L; w* |4 W2 c( o
集体创作中的创作者共识论【留档】-1.png 7 G' j* E. D# |. w1 F

! C7 _7 ~  c, g0 I) r2 ]. o. ]" b2 f4 f
集体创作中的创作者共识论【留档】-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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