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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防范案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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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7 2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牟其中 信用证 诈骗案概况
* q" k* P% K* U5 `3 U- G. W5 h  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 信用证 ,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 a/ D, I+ [; {$ t2 M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 信用证 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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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4 E7 ~. U( C/ Q. q# ~
  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 ?; l7 b+ i5 L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C$ o( B% [4 q* c5 G! E' d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1 u7 A& w( l( U4 R$ b7 @1 K7 [5 H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 Z$ Y/ k/ D1 X8 W+ r+ \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1995年9月,牟其中派人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某联系,以丰厚的反担保条件,要求李某以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名义私自出具《见证意见书》。3 z" C. T" S  r" @* W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1996年元月至7月,在觉察前期垫付的货款已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仅凭牟其中提供的18份《见证意见书》,就继续开具巨额信用证。% C/ ?* L; M2 L5 Z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受益人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像本案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曾诈骗过我国山东省青岛市的银行,而我国湖北省武汉市再度被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诈骗,说明警惕性不高,也不知有关银行第一次被香港东科技贸易公司诈骗后,有没有将案情通报所有国内的银行,将“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列入资信不好的黑名单中。而作为本案的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牟其中犯有前科,牟其中早年被判过重刑。对这种判过刑的人,有关开证行应特别警惕,但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H9 X' }) J# Z( {1 V. K' h
  3.严格审查进口货物,谨防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我们应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以对付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要求进口商在货物到港后持 报关单 到开证行核对合同和提单,这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问题,杜绝循环开证。此案所涉信用证规定的海运货物到港均是青岛港,但青岛关证实,湖北轻工与南德集团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也从未有过此案当事人提货报关的记录。作为进口商的湖北轻工,在开证行为其垫付了巨额货款的情况下,竟对货物到港与否不闻不问,令许多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这就是悲剧所在。
+ ]; D# @; h2 z4 R  4.全社会共筑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火墙”。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判决对打击目前信用证诈骗狂潮是有积极意义的,也肯定能得到银行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本案是新刑法第195条生效以来第一宗因信用证诈骗而引起广泛注意的典型案例。中国的许多银行和企业每年被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而遭受的损失是一个天文数字,诚然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就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可以说由于案例的缺少,各地法院几乎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再加上审理刑事案例的法官对于信用证这一独特的商业工具的复杂的运行机制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其判决产生一些偏差在所难免,我们必须加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教育。法律只是一道有形的“防火墙”,我们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而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操作实务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外贸企业和银行职员,应加紧学习,提高自身的经济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免置身骗局而茫然不知。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无形“防火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法律、法规、观念和警惕性相结合,我们定能织造出防范金融诈骗的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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