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7月12日晚间公布了《关于清算整理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中表现,各地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体系外部接入活动,并于2015年7月尾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 k6 H! ?9 R$ |, B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体系生意业务证券情况,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查察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生意业务账户及生意业务利用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大概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生意业务通道违法从事生意业务活动。
) L' |) h" J6 u# ^0 D% I2 t# H 重要内容如下:
* d* `) H) t" C- [8 q6 a7 L1 S0 v 关于清算整理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 K/ ]" d6 k6 }5 c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体系为客户开立假造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署理客户生意业务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允许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峻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克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征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大概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安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算整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 |5 ], ~+ {5 Y4 C E 一、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增强证券公司信息体系外部接入管理的关照》(证监办发〔2015〕35号)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体系外部接入活动,并于2015年7月尾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 M6 H8 F/ l+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5年8月份开始,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体系评估认证规范》,认真开展干系评估认证工作。 $ o0 H8 o, j- ?% m! b! Q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增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查抄,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假造账户等方式违规举行证券生意业务。 , O& ?$ m5 \ v6 D! \, ~6 v; ~! @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大概名称、身份的真实性举行查察,包管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大概名称划一。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l! y) f, ]* l2 b$ X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体系生意业务证券情况,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查察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生意业务账户及生意业务利用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大概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生意业务通道违法从事生意业务活动。 ! v. y) j i5 Z; Y6 a, [5 N/ f
四、信息技能服务机构等干系方,直接大概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算整理。中国证监会《关于增强证券公司信息体系外部接入管理的关照》发布前的存量可以连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渐渐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0 ^ _( p( L* T
五、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服从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本身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生意业务证券。 ' h8 l. A8 P* i. [# Q3 p
六、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活动,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构造。 3 w9 |% L8 ~. ` a& {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