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2009-11-5
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simu001.cn』
(2003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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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simu001.cn』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simu001.cn』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卷烟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simu001.cn』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simu001.cn』
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对无证运输、夹带倒卖、超量携带和邮寄卷烟、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理。『simu001.cn』
第四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禁止经营卷烟。『simu001.cn』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烟草专卖许可证。『simu001.cn』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工作。『simu001.cn』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卷烟零售点。『simu001.cn』
第六条 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品牌、价格以及经营方式,由烟草公司依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烟草公司应规范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应保护烟草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simu001.cn』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所销售的卷烟由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卷烟货源。『simu001.cn』
禁止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simu001.cn』
第八条 烟草公司对依法进入省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可采取有效防伪措施。『simu001.cn』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窝藏非法生产的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的卷烟。『simu001.cn』
第十条 外国烟草公司已在本省设立常驻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simu001.cn』
第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卷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对非法运输卷烟或者有举报涉嫌非法运输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进行重点监控。『simu001.cn』
第十二条 禁止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simu001.cn』
第十三条 对依法查扣的卷烟的真伪鉴别,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