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能否既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又承担违约金?
甲建筑公司于2007年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建筑设备,甲公司应保证设备完好,若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按设备同等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后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公司未及时赔偿,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按设备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
请问,法院既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又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是否合法?
解答
您好!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公司损坏、丢失乙公司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赔偿损失。而甲公司未能及时依约赔偿乙公司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被损坏的设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甲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主张的,法院根据乙公司的请求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按租金总额50%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判决是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