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户口迁到自己所有的房屋上,如何避免房产纠纷?
甲的弟弟乙出国时欠了A公司一笔债务,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因乙无力偿还欠款,A公司拟对该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需要把乙的户口从该房屋中迁出。在这段时间里,甲与其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幢房屋用于居住。A公司要求把乙的户口落到甲新买的房屋中,但甲担心以后会产生房产纠纷。请问:甲如何做可以避免与乙发生房产纠纷?(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为防止将来与弟弟发生房产纠纷,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新购的房屋中甲父出资部分,甲可以请甲父写份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该部分出资为甲父赠与给甲,而非与甲共同出资购房。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样,甲就取得甲父出资购房部分的所有权。
2、在对新购房屋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时,甲可以以自己一人的名义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样,新购的房屋就属于甲一人所有而非甲和甲父共有。若将来甲父去世,就不会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纠纷。若确定甲是所购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即使乙的户口落在甲新购的房屋中,乙也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共有权。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