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垫付医药费后他人过世,垫付人可否要求其家属返还费用?
林某的妻子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其朋友江某为张某垫付了医药费。张某逝世后,江某要求林某返还其垫付的费用。但林某以张某已死,又没有遗产为由,拒绝返还。张某和林某有4间平房,在张某逝世前,张某和林某将房屋赠与了两个孩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江某能否要求张某的家属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江某为张某垫付的医药费为张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死亡后,林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江某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另外,张某逝世前,张某和林某将房屋赠与其两个孩子。若林某因此无法偿还债务,对债权人江某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江某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