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长期不上班,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其最低工资?
??甲单位因经营不善,职工一直都不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职工李某自1998年起,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未到单位上班。1999年,甲单位对李某作出除名决定,并把该决定通过邮局寄给李某。因邮局找不到李某的住所,该决定书被退回。2001年,李某来到甲单位要求上班,甲单位告知其已被开除。李某要求甲单位撤销对其的除名决定,并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自1999年起至2001年间的工资。请问:1、甲单位与李某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2、甲单位应否按李某的要求支付工资?
解答
李某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1998年至2001年间擅离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李某违反了甲单位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李某擅离岗位的这种情况属于按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且该规章制度经甲单位公布,那么甲单位在1999年作出的将李某除名决定是有效的,并不会因未送达给李某而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从1998年至1999年间仍与甲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1993年11月12日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李某因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无权要求甲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甲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李某擅离工作岗位的该种情况属于自动离职情形,那么甲单位对李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应从送达李某时开始生效。但在本案中,甲单位的对李某的除名决定并未送达给李某,其也未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因此,甲单位对李某的除名决定并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甲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但根据1993年11月12日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李某因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甲单位有权拒绝李某的支付最低工资要求。